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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退稅

*重購土地退稅 全面大清查~

 

全國稅捐機關4月起針對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自用住宅自營工廠用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大清查,凡是退稅期未滿五年,但申請重購退稅土地已變更為非自用辦理贈與移轉戶籍遷出者,都將被追討退稅。

 

財政部指出,全國稅捐機關將自41日起至630止,就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全面清查。

 

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甲在971月出售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450萬元,繳納增值稅50萬元;同年6月甲購入土地現值500萬元的自用住宅土地,由於甲新購房產現值高於已售房地現值,依據稅法退稅計算公式:500萬元-(450萬元50萬元)後餘額100萬元,大於甲已納50萬元增值稅,甲可申請全數退稅。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的政策目的,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或小屋換大屋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另於他處購買自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增稅,降低其重購土地能力,因而才有退稅的機制。

 

但為避免納稅人在退稅後,將另行購買的地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違反退稅的政策目的,全國稅捐機關自9941日至630展開「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凡是未滿五年的退稅案件所有權人,都將被列管調查。

 

財政部表示,此次清查行動將逐筆核對重購土地的房屋使用情形營業登記情形戶籍異動情形相關租賃所得資料,凡變更為非自用等異常狀況者,即將追繳已退的增值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申請重購退稅獲准的自用住宅用地,五年內都不能再轉贈他人(包括夫妻相互贈與)、出租遷出戶籍,否則就要歸還退稅。以上述甲為例,若甲在退稅後將房產出租供他人使用,不符自用原則,甲原獲准退還的50萬元增值稅款,將全數被追繳。

 

新聞辭典/重購退稅

 

台灣地區寸土寸金,為協助企業或個人「以小換大」、「以舊換新」購地置產自住做工廠使用,稅法提供一定條件的退稅優惠,協助置產者減輕負擔。

 

重購退還的稅捐目前共有二種:一是出售舊房地衍生的所得稅一是出售舊地產生的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以申請退還土增稅部分限制較多

 

以重購退還土增稅為例,所謂「重購退稅」條件,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或被徵收土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業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領取補償金之日起二年之內購買未超過3公畝90的都市土地,或者未超過7公畝210的非都市土地,仍作為相同性質使用者為限

 

符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來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部分全部的稅金

 

但土地所有權人五年內再移轉贈與他人變更用途者會被追稅


 

 

2010/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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