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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不動產糾紛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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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蓋鐵皮屋 

凶宅的認定範圍


包括附屬建物~


 

 

一般而言,「凶宅是指房屋內曾發生兇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通常須跟房屋本身有關,但頂樓住戶在屋頂平台上加蓋的鐵皮屋發生火災燒死人,事後將鐵皮屋拆除,這時候,頂樓住宅還算不算是「凶宅」?

 

加蓋鐵皮屋發生火災

 

張姓民眾三年前經由威峰不動產仲介公司之仲介,以總價六六七萬元向黃姓女子購買新北市永和區一棟公寓五樓頂樓的房屋,黃女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房子是不是凶宅」這一項目勾選「」,但張姓買家過戶後才發現屋頂曾加蓋一間鐵皮屋,多年前發生火災,造成前屋主三人死亡,頂樓這間房屋屬於「凶宅」,他立刻將房子便宜以五百多萬元賣給別人,害他損失一百四十一萬多元(包含買賣差價支出之費用),要求黃女房仲公司賠償。

 

黃女房仲公司則反駁,黃女出售房屋之前,鐵皮屋早就已經拆除,屋頂已無加蓋之鐵皮屋,且原有的鐵皮屋並非房屋之附屬建物,縱使該鐵皮屋曾發生火災造成死亡之事故,亦與頂樓房屋本身無關,頂樓房屋並不是凶宅。

 

頂樓加蓋屬附屬建物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頂樓的鐵皮屋因是違建而無法辦理登記,但係供頂樓房屋原所有權人使用,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自屬其專有部分,且該鐵皮屋無法頂樓房屋分離而單獨處分,應屬頂樓的「附屬建物」;新北市消防局核發的火災證明書內載火災發生地點即為頂樓房屋,足証頂樓房屋確有「專有部分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情形存在,並不因該鐵皮屋嗣後拆除而有不同。

 

法院指出,凶宅的認定範圍包括「附屬建物」在內,這間房子符合「凶宅」定義,房屋即不具備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黃女就該房子之瑕疵,應負擔保責任,賠償張的損害一百四十一萬多元。

 

至於房仲公司方面,高院認為,威峰公司媒介訂約之事項,負有調查之義務。房屋頂樓的鐵皮屋於九十五年九月間發生火災,致屋內三人死亡,當時報紙有報導此事,當地的里長也知悉,而房仲威峰公司所屬仲介人員竟未查明此一事項,顯未善盡房仲之調查義務,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住展房屋網 (20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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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  

*頂樓加蓋爭議多


公會要求告知風險~


 

 

頂加使用空間大超值低總價公寓」、「稀有RC頂加釋出」,有頂樓加蓋的老公寓,常會在房仲廣告上主打「超值使用」;但因頂加幾乎都是違建,消費者若忽略了這一點,恐引發日後的消費糾紛。

 

台北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最近即發文要求各房仲公司會員,不得替頂加打廣告,如廣告物件內容包括「頂樓加蓋夾層屋陽台外推工業住宅」等字樣,都應儘量避免。

 

公會還表示,為減少交易糾紛,不宜渲染頂加的價值,如果廣告上有頂加的示意圖,也應於示意圖旁加註「有被拆除的危險」等警語。

 

日前某大型房仲公司,在網頁廣告中刊登「大巨蛋花園頂加」的委售案件,並在廣告中附上「頂樓增建示意圖」,遭人檢舉,認為該頂加有廣告不實的嫌疑。

 

公會說,房仲廣告內容附上頂加增建示意圖,只是描述現況,使消費者知悉此案有頂加增建現況,對不欲購買頂樓增建的住戶,有告知作用,屬資訊揭露的一部分,並無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於廣告不實的相關規定。

 

但頂加的物件,常會於廣告中渲染價值,把此當賣點,例如「權狀20可使用30」、,進而提高物件的本身的售價,也不時傳出消費者購買頂加的消費糾紛事件,於是公會請求解釋法規。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雖頂加的示意圖並無廣告不實,但頂加本身還是有可能違反建管相關法規公平交易法,也建議房仲今後最好不要替頂加打廣告,在不動產屋況說明書裡載明即可。且就算示意圖加註警語,還是有可能會被拆除,最好的方法是,照實講就好,即權狀為多少面積,就是使用多少面積。

 

公會表示,不確定的違法的建築物,就不要揭示在廣告裡;廣告實在,就能避免不必要糾紛。

 

 

2012/06/16【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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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國華 

*高國華擅賣屋 


沒賺倒賠房仲489~


 

 

曾因小三事件轟動全國的補教名師高國華,去年委託住商不動產出售台北市南京東路上價值逾新台幣8000萬元的補習班房產,房仲業找好買家後,高卻因為價格太低毀約,私自賣屋,拒付仲介費,房仲提告求償。北地院審理後,判高國華違約,需賠償489萬元。

 

去年8月,高國華因奢侈稅套牢,資金出現缺口,打算收掉南京東路的補習班,並委託住商不動產賣房子。當時高急於賣屋,雙方先簽下多家房仲都可以賣屋的「一般約」,但後來高緋聞纏身,為了避免媒體關注他的財務狀況,改簽讓住商擁有獨賣權的「專任約」,但兩份合約日期卻因疏忽而且寫成同一天。

 

住商在9月就幫高找到願出價8150萬的買家,不料高卻避不見面,導致無法完成交易,最後破局,事後高不願支付仲介費,房產也由其他家房仲業者賣出,因此告上法院求償489萬元作為違約金。

 

法院審理時,住商提出雙方對話錄音舉證,高國華在錄音內容中表示當時,因奢侈稅套牢,導致資金缺口,急著賣屋,但後來已解決資金需求,且賣屋的癥結是媽媽也認為能賣得比8150萬更高,「我不想她88歲氣到有個三長兩短」。高又辯稱,雙方是先簽下「專任約」後,又簽了 「一般約」,讓多家房仲業者自由競爭以賣出高價。

 

台北地院認為高國華的抗辯與事實不符,且有多年買賣房地產經驗,雙方專任約有效,判高國華違約,應全額賠償仲介費489萬元,全案可上訴。


 

ETtoday-2012/6/2 上午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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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

房屋買賣契約要看清~


 

 

在房地產買賣契約中,常會記載「本約簽訂時,買方應付賣方簽約價款新台幣××萬元含定金),賣方亦親收足訖」的字樣,這種親收足訖」的條款等同於白紙黑字之收據,在法律上的效果即為買方的付款證明。

 

張姓男子在十多年前陳姓女子為男女朋友關係,張將自己所有的台北市一棟房子以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賣給陳女,其中四百萬元為自備款,七百五十萬元係銀行貸款,雙方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並於同月十八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來二人分手,張指責陳女迄今仍未給付自備款四百萬元,一狀告上法院。

 

親收足訖等同收據

 

陳女反駁,雙方在契約中載明,四百萬元自備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款含定金三百三十萬元部分:業於買賣契約簽約日給付,此由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一項載明:「本約簽訂時,陳女應付張價款新台幣三百三十萬元含定金),張亦即日親收足訖」可知,該條款等同於收據,張不能在事隔十幾年之後,否認該條款之效力。

 

陳女指出,買賣價金第二期款七十萬元部分,雙方約定給付期限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而房子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始移轉登記予她,倘若她並未依限給付第二期款七十萬元,張怎麼可能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她?

 

台北地院審理時,傳訊當時協助買賣雙方辦理房子移轉過戶的王姓專業代書,他証稱,倘若買方有應付之價金期款未付,基於其專業職責他不可能將買賣不動產標的辦理移轉登記買方。

 

沒拿到錢就應刪除

 

法官問張姓原屋主,房地產買賣契約中記載「本約簽訂時,陳女應付張價款新台幣三百三十萬元含定金),張亦即日親收足訖」的字樣,如果張當時沒有拿到這三百三十萬元,為什麼買賣契約要記載「親收足訖」?張辯稱買賣契約是「制式契約」,「親收足訖」字樣早就印在制式契約上面,但法官認為,如果張在簽約日沒有收到三百三十萬元,應該可以要求刪除契約書中的「親收足訖」字樣。

 

法官表示,這種「親收足訖」的條款等同於白紙黑字之收據,在法律上的效果即為買方的付款證明,張既然在契約上記載「親收足訖」,就証明張收到錢。

 

法官指出,倘若陳女未依限付清第一期款三百三十萬元第二期款七十萬元,依專業代書業務之一貫原則,代書根本不可能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女,足證陳女確已付清相關買賣價金,因此判決張敗訴。

 

 

住展房屋網 (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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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套房  

*承租違建套房 房客無保障~


 

 

一名陳先生,日前租了台北市一間套房,租約還沒到就被房東告知,房屋即將施工,沒想到幾天後,陳先生打開家門發現,同一條走廊的套房牆面,竟然通通被拆,這才曉得自己租到頂樓加蓋的違建,近期被檢舉報拆,消保官坦言,出租違建目前無法可罰,租客一旦遇到,最多只能向房東要求違約賠償。

 

陳先生打開家門踏進承租套房的走廊,斷垣殘壁的誇張景象映入眼簾,套房裡,家具家電都還在,隔開套房的厚實牆面,卻被敲出好幾個大洞。衣物來不及折,跟著牙膏牙刷塞進行李箱。

 

陳先生臨時向公司請假返家打包,全是因為向租屋管理公司承租的套房,被市府認定是違建,房東自行拆除。

 

消保官坦言,針對出租違建部分,尚無法令規範,民眾租屋前要多看多問多方打聽,以免申訴無門。

 

 

民視-2012/4/28 上午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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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樓加蓋 

頂樓加蓋是否有約定專用權~


 

 

屋頂平台為公寓大樓之共用部分,早年公寓大廈的頂樓住戶於未經樓下其他住戶同意,就擅自占用屋頂平台搭蓋違建之情況甚為普遍,在房地交易慣例上,頂樓加蓋(即俗稱之「頂加」)與頂樓建物會一併出售,因「頂加」之使用面積較大,成交價通常亦較高;但購買「頂加」屋後如果其他住戶對屋頂平台主張權利,該「頂加」屋即有遭拆除之風險。

 

司法實務的見解認為,屋頂平台是否有約定專用權,為房地產交易上的「重要資訊」,會影響買方締約的意願。因此,賣方負有向買方詳實說明之義務,賣方將「頂加」與頂樓建物一併出售時,如果故意隱匿大樓其餘住戶已對屋頂平台主張權利之交易重要資訊,致買方陷於錯誤而簽約購買,賣方要負賠償的責任。

 

頂樓加蓋屬於違建

 

王姓女子住在台北市松山區一棟七樓的頂樓,九十八年十月間她因在屋頂平台加蓋RC建築金屬壓克力造之雨遮違建,侵害全體住戶之公共使用空間權益,且擅將通往屋頂之鐵門上鎖,影響通道及消防逃生安全,而與該棟樓下的住戶們屢生爭執,有住戶向臺北市政府檢舉,經勘查後,認定頂樓加蓋是違建。

 

王女只將雨棚拆除,但頂樓加蓋的建物並未拆除,引起樓下的住戶不滿,仍要求王女淨空屋頂平台,將公共空間回復原狀,並揚言向法院提告,王女於是火速委託房仲賣屋,還要求仲介帶客戶看屋時不可以配戴仲介之識別證打領帶,且不能讓同棟其餘住戶知道其要賣屋,以避免其餘住戶向買方告知屋頂平台之糾紛而阻撓買賣。

 

房地產交易的重要資訊

 

在短短二個月,就有買方願以三千四百一十八萬元購屋,雙方簽約辦妥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樓下住戶發函新屋主(買方)要求將頂樓平台回復原狀,新屋主才發覺受騙,告上法院。

 

台北地院認為,「頂加屋之出售人對屋頂平台是否有約定專用權其餘住戶是否已對屋頂平台主張權利,這些都是房地產交易上的「重要資訊」,賣方有向買方詳實說明之義務,但原屋主王女在填寫現況說明書時,在「增建部分是否曾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主張權利或曾發生爭議」欄勾選「」,且在本件買賣契約洽商過程中,始終未告知買方關於大樓其餘住戶已對屋頂平台主張權利之交易重要資訊,致買方陷於錯誤而簽約購屋,王女應賠償買方六百六十三萬多元。

 

 

住展房屋網 (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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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海砂屋 

*賣海砂屋未告知 


判賠1350萬加利息~

 

 

買房真的要睜大眼睛,台北市一名女子花了1350購屋,但交屋後發現水泥剝落,鋼筋鏽蝕,才發現房子是海砂屋,要求解約遭到屋主拒絕,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姓屋主刻意隱瞞事實,判定必須返還1350萬元並加收利息,全案還可上訴。

 

買主易小姐:早知道就絕對打死都不買啦!

 

這裡水泥塊剝落那裡鋼筋裸露,一張張照片,讓易小姐看到就心寒,花了1350萬買的房子,竟然是海砂屋。買主易小姐:非常嚴重啦,有那個整片的面積都剝落,輕鋼架打開才發現,水泥塊怎麼一直剝落,有的還龜裂這樣子,然後鋼筋鏽蝕非常嚴重。

 

96年底,易小姐向陳姓屋主買下了興隆路三段公寓的1樓,對方再三保證房子不是海砂屋,但交屋後,卻發現屋況差到不行,送鑑定後發現,氯離子含量每立方公尺高達1.386公斤,超出標準1倍多,覺得自己被騙,向屋主反應沒有結果,一狀告上法院。

 

買主易小姐:他就告訴我先生說,沒關係,我很有錢,我可以跟你們打官司,他寧願打官司,他也不願意來好好面對這個問題。

 

陳姓屋主否認刻意隱瞞,是因為不了解才會沒交檢測報告,但房仲人員作證,指出陳姓屋主知情,法院二審判決,需還買主1350萬的屋款,並得加計利息,但不需付多付1倍的違約金,易小姐不服判決,她沒想到花錢買房,最後卻惹來一身麻煩。

 

 

TVBS-2012/42 下午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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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 

頂樓加蓋遭拆 前屋主判全賠~

 

 

陳姓男子看「10套房滿租中」廣告,心動買了5樓房子附頂樓加蓋,不料交屋後頂加馬上被拆除;前屋主卻辯稱「頂加是贈品」。台北地院判決前屋主敗訴,需全數退費。

 

北院判決指出,陳男在網路上看到「10套房滿租中年收55萬元」、「權狀33.5使用67」等廣告,心動想當包租公,便以新台幣547萬元,買下位於新北市淡水區5樓附頂樓加蓋的房子。

 

陳男沒想到,交屋後才3天,頂加因屬於違建,旋即被政府強制拆除,房子還嚴重漏水,導致房客紛紛退租。他指出,黃姓前屋主當初明知頂加將被拆,還在屋況說明中否認,憤而狀告黃男,要求全數退還價金。

 

黃男辯稱,頂樓是贈品,雙方在契約中也約定買方應自行承擔頂加被拆的風險。法官審理後認為,黃男負有告知頂加將遭拆除的義務,卻欺瞞隱匿,判全數退還價金。全案可上訴。

 

此外,黃男除了賣屋給陳男,還以相同手法把同公寓另一戶5樓附頂加賣給黃姓買家,頂加也遭拆除。一審法官依詐欺罪,判刑黃男11個月。

 

 

中央社-2012/3/23/ 下午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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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屋 

帶看屋有賞?


介紹成交送2萬 引爭議~

 

 

銷售房屋,建商花招盡出!桃園就有代銷公司砸錢吸客,只要住戶介紹朋友看屋,最後順利成交,就能拿到23萬元的介紹費,但沒有證照的民眾,涉及仲介行為可能會觸法,面臨1030萬元的罰鍰,帶看屋有賞的方式,現在引發爭議。

 

新建案高掛「歡迎參觀」的醒目告示,吸引民眾目光,為了加快銷售腳步,建商還砸錢吸客,只要住戶介紹朋友看房,如果順利成交,就能拿到23萬元的介紹費,現在引發爭議,恐怕會觸法挨罰。現場人員:「我們原意就是說,基本上你有朋友想要買房子,帶過來現場,還是以現場的人員介紹為主。

 

強調民眾僅止於「帶朋友到現場」,銷售介紹還是交由合法證照的仲介負責,但民眾介紹朋友看屋買房,是否會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沒有證照卻居間仲介?律師表示,要看民眾有沒有營利意圖。

 

律師陳明宗:「一般的民眾,他是偶發性單一性的這種個案的介紹行為,那麼因為他不是屬於執行業務的行為,所以他充其量,只是民法上居間的契約。」

 

為了吸引購屋族,建商廣出奇招,銷售手法卻意外引發爭議,日後民眾想要推薦朋友購屋,可要多加留意,不要為了幾萬元的紅包,不小心觸法,面臨10-30萬罰鍰,因小失大。

 

 

TVBS-2012/3/20 下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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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日 

交房日期為買賣契約


必要之點~

 

 

民法第三四五條規定,買賣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買賣契約即為成立。這裡所指的「標的物」及「價金」,就是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的之「必要之點」;但是要注意,不動產買賣因涉及到付款方法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交付等事項,與動產買賣之特性不同,所以不動產買賣契約並不能僅以「價金」與「標的物」達成合意就認為契約已經成立,交房日期也是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果買賣雙方無法對交房日期達成合意,不動產買賣契約仍然沒有成立。

 

貝斯美德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 委託地王不動產投資顧問公司銷售新北市的一棟房子,委託銷售總價為五一五○萬元。赫能企業有限公司向房仲地王公司表示願以五三○○萬元購買,並交給地王公司二百萬元,作為斡旋金。

 

因其願買之價格已達委託出售之價格,地王公司乃通知雙方簽訂書面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但雙方在後續的洽談中,因赫能企業堅持賣方必須在一個月內交屋,否則不買,雙方未就交屋時間達成合意,房子後來沒有賣給赫能企業。

 

交屋時間未能達成合意

 

但地王公司認為,依照委託書的約定,如果有買方提出之購買總價付款方式已達委託條件者,視為買賣契約成立。赫能企業願購買之價格付款之條件既已達委託之條件,不動產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貝斯美德有限公司即應支付仲介費一五九萬元,於是向法院請求判決貝斯美德公司應給付一五九萬元。

 

最高法院判決地王公司敗訴,法院指出,買賣雙方在協商過程中,買方表示需求廠房甚急,要求在一個月內交屋,顯見房地之交付時間,係雙方極度關切之重要議題,為買賣能否成立的契約必要之點。然歷經多次協商,雙方仍未就交屋時間達成合意,其他與價金有關之付款方式與標的物有關之過戶登記時間代書指定等重要事項亦無共識,則契約自未成立。

 

契約沒有成立 房仲無權要報酬

 

最高法院認為,不動產之買賣,除標的物及其價金,當事人必須互相同意外,尚涉及付款方式稅負點交違約金所有權移轉登記標的物交付等重要事項,因此,不動產買賣契約不能僅以「價金」與「標的物」達成合意就認為契約已經成立,交房日期也是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如果買賣雙方無法對交房日期達成合意,契約仍然沒有成立,地王公司無權請求仲介報酬。

 

 

住展房屋網 (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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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鐵窗 

住戶裝鐵窗


管委會「私懲」判賠~

 

 

何姓男子在大樓住處加裝鐵窗,管委會認為影響大樓外觀,取消何的門禁感應,讓他無法進出,何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官認定管委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判決賠償他五萬多元。

 

法官指出,大樓住戶若違反住戶公約,逕行安裝鐵窗,管委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請主管機關要求住戶在一個月內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管委會可逕自回復,費用由住戶負擔或依條例訴請法院拆除鐵窗

 

法官強調,管理條例對住戶違反公約已有救濟,保護大樓外觀可依條例處理,何姓男子所住社區管委會不循法律途徑處理,反採取消住戶門禁感應磁碼手段,嚴重侵害住戶財產權,須賠何五萬一千多元。

 

何姓男子前年二月,買到台中市華美西街一棟大樓的法拍屋,發現有住戶加裝鐵窗廣告看板,認為大樓並未限制住戶加裝鐵窗,他繳交二萬元裝潢保證金給管委會,表示要裝鐵窗。

 

但隔月他雇工裝設時,管理員以他違反去年新修訂的住戶公約,阻止裝設,他報警處理才得以順利裝設,事後管委會以影響大樓外觀社區公約,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

 

何未拆鐵窗,管委會因此取消他的大門感應卡,何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去年民事判決管委會應歸還磁卡,管委會拒交,認為何應檢討自己的不當行為,何因此再提損害賠償。

 

 

2012/01/1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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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有約 

*預售屋「遲到」兩年


判賠千萬~

 

 

購買新北市新店「碧潭有約」預售屋的卅九名住戶,不滿建商以各種理由遲延交屋,交屋日拖延一兩年,共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建商須賠償三十九戶共二千零九十六萬多元。創下預售屋建案遲延交屋被判違約賠償的最高紀錄。

 

法院認定,建商在契約上明定不得逾期完工,逾期則按住戶繳付的房地總價款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白紙黑字,建商須依約履行,依各棟遲延日的不同,分別賠償三十九戶各二十多萬到四百多萬元。

 

傅姓男子等住戶指出,他們分別在二○○五年間向戎億建設簽約買下新店「碧潭有約—潭碧樓」的預售屋建案,該建案有六棟大樓,其中第一期工程的四棟大樓捷運共構,另兩棟是第二期工程,未與捷運共構,建商保證最遲會在二○○五年七月一日以前開工。

 

住戶指出,建商二○○五年一月廿七日申報開工,依契約規定,第一期工程應於開工日後的二年三個月日曆天完工,第二期工程應於開工後三年三個月日曆天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兩期工程都拖延交屋,直到二○○九年八月才取得使用執照,算下來,建商在第一期工程遲延八百三十天,第二期工程遲延四百六十五天才交屋。

 

建商反駁,因開工後才發現建案兩側道路排水溝侵入工程地界第二期工程有捷運舊油槽設施致連續壁無法施工新店市公所遲延門牌編釘當時的台北縣政府拖延核發使用執照。

 

法官認為,工程問題,開工前即可詳實調查,不得事後以此作為遲延工期的理由,且預售屋買賣最重要的是,消費者必須獲悉明確完工日期,以利計畫買賣房屋的利益或預作生活安排;建商既已拖延交屋,就須依約付違約金。

 

戎億建設主管昨天僅表示,官司尚未定讞,不願多談。

 

 

2012/01/1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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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 

畸零地開價33千萬 


欄杆圍地擋店面~

 

 

中東海商圈一間飲料店正前方,有一塊3坪左右畸零地,日前遭到法拍,新地主原本以600萬的價格,希望飲料店向他買回,不過對方認為這是獅子大開口,後來雙方協商失敗,新地主更把價格提高到3千萬,最後甚至在店門口圍起鐵欄杆,影響飲料店生意,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飲料店前這3坪畸零地,竟然開價3千萬,讓屋主不能接受。飲料店屋主:「6891()1千多萬一直喊上去,還說我如果不買,要讓我無法做生意,前面要把我圍起來。」

 

原本大約5公尺寬的店面,被畸零地地主圍起鐵欄杆,幾乎擋住整個店面,上面還放著告示牌,寫著「私人土地請勿佔用」,只留下一輛機車的寬度。

 

茶飲店老闆:我現在跟客人說,我們變動物園了。

 

原來茶飲店租店面時,前方這塊3坪左右的畸零地遭到法拍,新地主開價6百萬,希望茶飲店能夠買下來,但對方認為這種價格不合理,雙方協商失敗,地主更開出3千萬天價。畸零地地主託管人:「原本是說6百萬,看要不要商量看看,現在變成出價3千萬,就表示沒有要賣。

 

雙方因為土地糾紛對簿公堂,茶飲店老闆也曾向警方報警,指控地主架設鐵欄杆妨害自由,業者更說,因為這道鐵欄杆,害他們生意一落千丈。茶飲店老闆:(業績)影響到45成了。」

 

茶飲店地主各有立場,現在警方協調不成,也只能交由法官判決,只不過因為土地糾紛,演變成欄杆擋店面的奇特景象,引發話題。

 

 

TVBS-2012/1/3 下午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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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頂樓加蓋 

*屋主隱瞞賣違建 


婦花千萬買怒提告~

 

 

買頂樓加蓋,可要特別小心注意!台北市一名王姓婦人,2年前花了3400多萬元,買下37頂樓加蓋17坪空間的公寓,但沒想到交屋沒多久,就被樓下的住戶聯合提告,要求立即拆除頂樓違建,婦人憤而提告原屋主並求償;經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賣方在售屋前,有刻意隱瞞要求被拆頂樓加蓋一事,應賠償王姓婦人663萬元。

 

就是這一棟位在台北市黃金路段上,信義路四段的7樓公寓,讓王姓婦人氣得半死,因為花了比市價還貴1千多萬元,好不容易才買到的這棟房子,竟然是個「大違建」。

 

記者:「這樣的判決你能接受嗎?」屋主王姓婦人:「台灣是個法治國家,對不對,這就是依法程序來。」記者:「你還會再上訴嗎?」屋主王姓婦人:「我會再跟律師討論。

 

原來2年前,婦人花了3400多萬,買了這一間室內面積大約37坪,外加17坪頂樓加蓋的公寓,沒想到交屋沒多久,就被1樓到6樓的住戶聯合提告,要求立即拆處頂樓違建,婦人才知道,她買的房子,在1995年就被認定為緩拆違建,且整棟大樓的水表管線也都埋在違建底下,住戶想要進去維修,都不得其門而入,婦人氣得提告。4樓住戶:「他有做了些承諾,他答應他要處理頂樓的部分,他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轉賣了。

 

台北地院認為,原屋主刻意隱瞞現況,高價賣屋,侵害買方權益,應賠償屋價貸款利息損失,總計663萬元。

 

一般來講,購買頂樓加蓋房屋,建議民眾先到建管處查詢是否曾被報拆,並調閱空照圖,確保是否為緩拆違建,而以加蓋房價估算,都是以建造成本計算,每坪最多加1萬到6萬元,想要買頂樓加蓋屋的民眾,可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下手。

 

 

 

TVBS–2011/12/29 下午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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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罰  

買房請小心!


新北市非法房仲增多~

 

 

 

新北市房市交易近年來的交易熱絡,新北市政府積極查辦不動產仲介業者的違規行為,2011年違規數量已較2010年減少,但非法業者從事不動產仲介行為明顯增加。

 

新北市政府表示,針對不動產仲介業者的處罰,2011110月更有51其中30家合法業者遭罰鍰180萬元21家非法業者被罰款210萬元,相較於201065件的處罰中,合法業者有50件遭罰300萬元15件非法業者罰款150萬元,非法業者明顯增加。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行為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政府指出,違規中有些公司營業項目未含經紀業卻從事仲介業務,包括: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法拍業者房屋網站以及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接件。

 

新北市政府懲誡不動產經紀人員方面,2011年上半年共有14件,經紀人營業員各有7,相較2010年全年有35件中,經紀人有20營業員有15人已減少許多新北市政府透過消費糾紛申訴陳情檢舉例行業務輔檢等進行不動產經紀業的檢查懲處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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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音差 

輕隔間隔音差 8戶求償敗訴~

 

 

季姓男子等八住戶購買冠德建設興建的「美麗景安」,不滿建商以「輕質灌漿牆」作為分隔牆,隔壁沖馬桶說話聲都聽得一清二楚,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當初買賣契約未針對分隔牆作特別約定,判住戶敗訴。

 

冠德建設業務副總經理洪錦欽昨天表示,公司早已為「美麗景安」大多數住戶重新補強隔音;對於少數提告的住戶,公司不會因為勝訴就不管,「一定會負責到底,讓住戶和我們之間達成雙贏」。

 

美麗景安」是冠德建設在新北市捷運景安站推出的捷運共構案,共十九層樓兩百多戶;當初因捷運共構案構造特殊,採新式工法,把室內隔間用的「輕質灌漿牆」用來隔戶,減輕建物重量,沒料到引來住戶抱怨隔音效果差。

 

季姓男子等住戶指出,四年前向冠德建設購買房子,住進去後,房子隔音效果奇差,在屋內竟可以聽到對面隔壁鄰居說話沖馬桶走路,甚至生活起居的聲音,毫無隱私可言,要求建商賠償一百八十萬多元。

 

冠德建設反駁,近年來各類輕隔間構造廣泛應用在新建築物分隔牆,該社區相鄰每戶廁所浴室的通風管線都相通,所以屋外聲音直達屋內後即遍布房間,不能因此認為輕質灌漿法施作的分隔牆隔音效果不佳。

 

當初住戶反映隔音問題時,公司提出兩方案:一是由冠德為住戶進行隔音強化工程,在戶戶的牆壁間補上隔音材料二是如果住戶不想再度施工,可選擇拿到與施工費用等值的補助費。

 

法官審理認為,依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條款,建商保證建築物的材料不含輻射鋼筋石棉未經處理的海砂並未就分隔牆的施工隔音量效果作特別的約定保證

 

判決指出,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僅就建築結構規範,並未針對房屋的隔音效果規定;既然契約沒有白紙黑字規範牆壁的隔音效果,判決住戶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2011/11/3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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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停車位 

豪宅停車位太小


上下車用擠的…判賠41萬元~

 

 

張姓男子六年前訂購台北市大安區一戶預售屋地下室停車位,三年前交屋才發現,停車位緊鄰牆壁,一般車輛停入後,駕駛及乘客無法正常上下車。他提告求償,法官履勘後認為建商要負責,判決建商要賠四十一萬餘元定讞。

 

張姓男子當年購屋,停車位要價兩百多萬元,扣除土地價金近一百六十萬元,停車位的建物價金為七十五萬兩千元。

 

張姓男子指稱,房屋買賣契約中約定車位尺寸長約五百七十五公分,寬約兩百廿五公分,但交屋後發現停車位寬度只剩二一四公分,讓駕駛乘客難以正常上下車。他多次向建設公司抗議,但建商處理結果令他不滿意,提告要求建商賠償車位的建物價金懲罰性賠償金

 

建商抗辯稱,車位有大車位小車位之分,屋主購買小車位,應以停放小車為宜,且購買時已知車位緊鄰牆壁出入不易

 

法官親赴現場履勘發現,張姓男子購買的車位,只能以倒車入庫方式進入,如果停入兩千西西車輛,隔壁車位也有車輛停放的話,駕駛座車門無法完全開啟,停放一千五百西西車輛,駕駛人乘客要側身才能勉強上下車。法官認為,一千五百兩千西西車輛是社會上大多數人駕駛的小客車,顯示停車位寬度確有不足,建商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一審時,法院判賠七十五萬兩千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停車位雖因寬度不足,讓駕駛乘客進出不便,但未達完全無法使用地步,依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結果,判賠四十一萬餘元。

 

 

2011/11/29【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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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  

大樓或集合住宅天花板漏水是誰的責任?

修繕最常碰到的問題:大樓或集合住宅天花板漏水是誰的責任?

上層住戶漏水、水管破損:最常見的天花板漏水原因,這類漏水通常需在樓上住戶家中進行施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1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2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3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一般來說,上層住戶必需配合修繕不可拒絕也需負責配合修繕。這種漏水維修費用通常是由兩樓住戶共同分擔,但如果責任在上層住戶,則可要求上層住戶支付。遇到這種漏水,最終還是需要鄰居間好好溝通,一起協商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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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家進  

房市大咖黃家進 否認吸金~


 

網友指控房市投資客「帥過頭」黃家進詐財恐嚇,黃家進昨天大喊冤枉,強調自已沒有非法吸金,也沒有詐騙恐嚇;對於指控他的網友,他不排除提出毀謗告訴。


網友小陳指控,去年五月起,黃家進在網路發起「揪團購屋」,串連網友出資成立現代房屋公司,黃未出半毛錢,卻要求三成利潤,小陳想退股,結果錢拿不回來,還被黃家進恐嚇。黃家進說,談判時雙方講話都不太客氣,但他沒有恐嚇對方。

 

 

2011/05/24【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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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寶  

*豪宅斷水電


帝寶法拍屋像垃圾場~


 

 

劉媽媽買下帝寶首宗法拍屋後,至今未和原住戶林富慧的家屬喬好搬遷費用,引爆雙方搶房大戰。


為了拿回房子的使用權,劉媽媽先是向管委會申請新磁卡,導致林富慧年僅十五歲的女兒進不了家門,之後劉媽媽又將房子斷水斷電,導致兩億多元的豪宅浴廁異味刺鼻,幾乎不能住人。


林富慧的兒子陳建緯在上周進入帝寶時,還驚見房子門鎖被破壞,屋內窗簾被割破,衣服也通通被翻出,活像垃圾場。陳建緯以為房子遭竊,報警處理時卻突然出現十多名劉媽媽的人馬強佔房屋,陳建緯也不甘示弱,找人管理房子,雙方人馬在無水電的黑暗屋內對峙長達四十八小時。

 

 

中國時報:2011/05/20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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