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判的基本特徵
以人的行為理論來探討,分為談判的五大特徵(參見張勤編著《行政談判》):
(1)是人和人的關係,是人類存在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人際關係的體現。
(2)談判是為說服另一方理解、允許或接受自己所提出的觀點、維持自己的基本利益所採取的行為方式。如果別人不理解或不允許或不接受這些觀點,而你又希望得到這一切,那麼你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採取的一種方法,就是談判。通過談判,使別人首先能理解你的觀點,更進一步,則要使別人能允許和接受這些觀點。
(3)人們在觀點、基本利益和行為方式等方面出現了不一致。正因為要在既相互聯繫又相互差別或衝突的局面中,既維護本身的利益,又考慮對方的利益,從而求得兩者的協調發展,故而需要借助於談判。
(4)只有在物質力量、人格、地位等方面都呈現相對獨立或對等的雙方,
才能構成談判關係,還要依賴於另一個重要條件,這就是作為談判的雙方必須在物質力量、人格、地位等方面都獲得了(哪怕是暫時獲得了)相對獨立或對等的資格。
(5)談判是借助於思維一語言鏈傳送資訊、交換資訊的過程進行談判,至少要有兩人或兩個不同方面的代表。他們都需要闡述自己的想法或意見,也需要聽取對方的想法和意見,然後不斷地進行磋商,爭取使雙方的想法和意見趨於一致。既然如此,他們之間就有一個如何把本方的資訊傳遞給對方,同時又把對方的資訊接收過來的問題。如果沒有雙方之間的資訊傳遞和交換,也就無所謂談判。
關於談判的傳遞和交換資訊這程的各個環節,我們可以稱之為思維一語言鏈。在這一鏈條中,任何一個環節上出現了障礙,都會使傳遞和交換資訊
的過程受到影響甚至中斷。而這一切,最終又都會關係到談判是否順利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