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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交易 

房產交易所得 列查核~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近來加強查核預售屋成屋買賣交易所得漏報,民眾申報100年度綜所稅時,別忘申報房產交易所得損失,以免因逃漏稅而受罰。

 

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財產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指出,買賣預售屋若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土地的權利,屬權利移轉而非不動產移轉,買賣預售屋時,售價扣除成本之利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稅核課。

 

至於不動產交易的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官員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時,相關證明文件如因年代久遠遺失,可直接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比率,作為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強調,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已將預售屋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件列入查核對象納稅人有買賣預售屋鉅額房屋有獲利漏未申報綜所稅者,請自動補申報繳稅。

 

 

中時電子報- 2012/5/4 上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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