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  

合建分售個人地主 不再免稅~


 

 

過去因「合建分售」完全免稅的個人地主,在特種貨物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61日開徵後,將喪失免稅利基,新規定將要求,與建商合建分售的土地,若持有未滿二年者,一律要課徵10%15%的炒房特別稅


此舉將打破長期以來,地主選擇與建商「合建分售」不動產,即可享有完全免稅利益局面。資深稅務官員指出,這項針對地主而來的課稅措施,其實也將連帶打擊部分利用人頭購地的建商,將失去藉合建分售契約避稅機會。


財政部已完成特種貨物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針對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明令只限:合建分屋合建分成至於合建分售則只限營業人營業人之間才可適用免稅,若地主為未辦營業登記的個人,因為非屬「營業人」,不適用首次出售免稅優惠。


奢侈稅61日上路,政府為避免炒房特別稅殃無辜在特種貨物勞務稅條例第5條中,明訂十類豁免條款,其中針對營業人(包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受持有時限的限制,均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目前市面上許多建屋案件,都是採合建模式,其中又以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房屋,待房屋興建完成後,再由地主建商各自出售土地房屋的合建分售案件最多


地主因為只出售土地,依據現行法律,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奢侈稅開徵之後,財政部將鎖定個人地主的售地行為,只要持有土地出售時未滿二年,即須課徵奢侈稅。至於合建分售中負責出售房屋的建商,則不在限制之列,仍能享有奢侈稅提供「首次移轉」的免稅優惠。


舉例來說,甲地主在1001月購入土地A建商合建,並在1016月興建完工,甲地主A建商採合建分售形態買方須與甲地主A建商分別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甲地主在1017月出售其所有的土地A建商則出售房屋給買方乙,甲地主因持有土地未滿二年,須課10%奢侈稅。

 

 

2011/05/09【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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