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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限縮

都更獲配新建物 減稅限縮~


 

雖然都市更新正夯,財政部仍決定限縮都更後獲配新建物者的減稅優惠2月底起,除土地所有權人外,因為行使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建物的其他權利人,不再擁有契稅免稅優惠,但可獲得減徵四成稅捐的優待。


財政部已在221日訂定最新規定,將原本9612月所做的行政命令予以限縮。即都更後因權利變換獲配更新後建物的所有權人,地主實施者取自地主權利變換獲配的新建物仍免契稅,其餘都要繳交移轉後新建物全額契稅的60%稅款,稅負成本上升。


由於這類申報案件,過去享有全額免徵契稅的優惠,財政部為免波已申報者的權利決定不溯既往補稅,只有新命令頒布後的都更建物權利移轉案件,才需要繳交契稅。


政府為鼓勵都更,提供都更參與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人如設定地上權者),以及實施者即負責協調推動興建者有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等五大減稅優惠。


財政部認為,目前都更計畫皆採取「權利變換處理更新後土地建物產權的分配問題,由於權利變換的本質是合建的觀點,因此只有提供土地參更新的地主,與實施者間因權利變換獲配的更新後建物,可視為原始取得,繼續享有免徵契稅優惠。


財政部說,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依同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取得更新後的建築物者,也是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再移轉,但因非屬合建者,此時的移轉行為,應依契稅條例都更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視為都更後第一次移轉並課徵契稅,但可享有減徵四成稅捐優惠。


閱報祕書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是藉由老舊市區重整過程,讓街道市容建物擁有全新風貌。政府認為,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也不只是容積獎勵租稅減免,而是具有公共利益的都市開發,提升城市競爭力的必經之路。


都更可以營造多贏局面。縣市政府推動都更,可改善都市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增加就業機會,擴大都市公共空間;對地主而言,經由權利變換機制,讓協議條件公平透明,並享有租稅優惠;對開發商而言,不必擔心地主哄抬地價,透過容積獎勵的申請,也可增加開發利益。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的土地,目前是以「權利變換作為處理建物土地等產權分配的主要方式。


權利變換是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資金參與實施都更事業


在都更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即可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以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物土地應有部分權利金

 

 

 

 

2011/03/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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